交易合同订立后,买受人怀疑出卖人对货物享有权利,能不能暂停支付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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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同订立后,买受人怀疑出卖人对货物享有权利,能不能暂停支付相应的价款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就出货的标的物,负有保障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倡导任何权利的义务。具体说,这项义务包含:
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须对标的物具备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卖人作为代理人替货主供应货物,即是出卖人具备处分权的情形。而出卖人将它合法占有或者非法占有些别人财产作为出卖的标的物,或者出卖自己只有部分权利的标的物,如与别人共有些财产等都是对此项义务的违反。
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没有别人可以倡导的权利,如抵押权、出租权等。
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侵犯别人的常识产权。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假如买受人已知或者应知标的物在权利上存在缺点,除合同没另外的约定,就应当觉得买受人赞同出卖人可以不再承担这项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倡导权利的,可以暂停支付相应的价款。其目的在于对买受人提供一种积极的保护,使其免受可能丧失标的物权利的损害。但,假如出卖人就此争议向买受人提供了适合担保,那样买受人就不可以暂停支付价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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