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因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而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物,收回的出租物价值超越承租人欠付的租金的,承租人可以需要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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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已经支付大多数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物。这是出租人的一种法定解除权。出租人签订筹资出租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收取租金获得收益,假如承租人有无力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就会使出租人因没办法收取租金而不可以达成合同的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租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又由于出租人在出租期间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具备担保其租金达成有哪些用途,因此出租人因为上述缘由解除合同的,有权收回出租物。
但,在当事人约定出租期间届满出租物归承租人所有些状况下,假如出租物收回时的价值超越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与其他成本,出租人收回出租物的,就会对承租人有失公平,这个时候,应当允许承租人需要出租人部分返还超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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