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同意被保管的财物后,是不是需要给付保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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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人向保管人出货保管物后,保管合同成立。通常来讲,寄存人向保管人出货保管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保管凭证对确定保管人与寄存人、保管物的性质和数目、保管的时间和地址等具备要紧用途。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保管凭证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给付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假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买卖习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也可以不给付保管凭证。比如在车站、码头等设立的小件寄存处,普通的买卖习惯是给付保管凭证。而在某些商场外的停车点,根据买卖习惯就不给付保管凭证,只须有车位就能停车,只不过出来时需付款,保管人给付付款凭证。又如现实日常,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基于互相信赖、互相帮助而发生的保管行为,多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总之,给付保管凭证在现实社会生活和经济日常具备要紧意义,但不给付保管凭证,也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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