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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包装、撕条码......企业做的这类事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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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进步,实践中出现了撕码销售、改变商品外包装盒与将真品商品拆除原包装后分装供应等行为。

与传统商标侵权不一样的是,这类案件中,被告售卖的总是都是真品,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怎么样评价被告的行为呢?

撕码销售:指将产品出厂条码、编码等标识码刮花损毁或消除后再进行供应的行为,该标识码总是具备查看商品批号、产地、销售信息、防伪信息及售后服务等很多功能。

案例一

原告益科星公司是一家以经营护眼仪、按摩贴等商品为主的企业,拥有"视多爱""多自在"等多个图文商标。

被告孟某是淘宝门店"梦梦羽毛"的经营者,售卖原告生产的按摩仪等商品,但对所售商品进行了撕码处置。

对此,孟某的讲解是因益科星公司不认可用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途径,而仅采取微信销售模式,故其撕掉了商品上能查看商家与销售模式等信息在内的微信二维码。除此之外,孟某还在淘宝门店的商品图片、商品名字、网站上突出用了原告的商标,甚至还注册了www。shiduoai。cn域名。

益科星公司起诉孟某,倡导孟某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觉得孟某突出用案涉商标与注册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撕码销售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遂判令孟某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

评 析

伴随产品经济和网络平台经济不断进步,经营者为了更快捷地获得收益,避免商标权人对产品途径、价格等管控,不断出现破坏真品外包装附随信息(如溯源微信二维码、批号、批次)等"撕码销售"行为。因为该类行为可能影响商标的辨别来源、品质保障、信誉承载等功能,确实存在肯定的商标侵权风险。

但,通常来讲,除直接销售假货外,撕码销售行为总是损害的是生产者对商品水平的管控及追踪等,因此是不是构成商标侵权,需依据个案综合认定。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是真品,包装一致、没缺失,亦明确标有原告的商标、商品名字、生产厂家等来源信息,虽然撕掉了微信二维码,但未破坏商品商标或者企业信息,没妨碍商标辨别产品来源功能的发挥,不会致使买家产生混淆,商品的品质统一性也没由于微信二维码的缺失而遭到破坏。故被告的撕码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改变商品外包装:指将产品包装部分或全部去除后进行再销售的行为,该商品包装总是仍包括有商标、商品名字、生产厂家、商品规格等信息。

案例二

原告剑南春公司拥有"剑南春"文字注册商标、剑南春外包装立体商标等多种商标权利。在江苏泰州,不少家庭在结婚宴会、家宴中都偏爱选择"剑南春"白酒。

被告某烟酒商行主要经推广售包括"剑南春"在内的多种白酒类商品,但在本案中,其销售的"剑南春"白酒外包装已拆封且被破坏。

剑南春公司起诉某烟酒商行,倡导某烟酒商行擅自改变其白酒商品的外包装,损害了产品的整体美观度、破坏产品的完整性,构成商标侵权,应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 析

现实背景:

为勉励酒店营销,某些品牌的酒商会对酒店版的白酒商品采取一些优惠活动,如凭外包装上的拉环和瓶盖兑换现金等。这就致使有的白酒因预计不充分而在结婚宴会、家宴上未被最后消费,这类白酒的外包装拉环已被拿下,甚至个别白酒的瓶盖也被更换。烟酒行在收购这类退回的白酒后,会在供应时告知客户后再适合降价供应。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外包装被破坏的白酒就是此种被退回后第三销售的白酒。

有看法觉得,销售者擅自改变商品外包装盒对外销售的行为,会减少有关公众对涉案商标所指向的水平保障及产品信誉的评价,从而损害涉案商标的水平保障及信誉承载功能,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大家觉得,商标既具备辨别产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具备品质保障、信誉承载等衍生功能。

品质保障功能是指商标权人在加大产品品质管理,进而渐渐积累和凝聚商誉的过程中,使得买家确信贴附同一商标的产品具备同一性,商标权人有权对减少产品品质、减损或损害其商标所负载商誉的商标用行为进行制止。

对于权利人以其品质保障功能受损进而倡导商标侵权的认定,需结合商标的具体用方法、商标的本质功能是不是受损、买家的预期是不是受损等原因,兼顾商标法保护买家福祉和利益衡平的立法目的予以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剑南春"白酒是真品,外包装虽被改变,但外包装上起显著辨别用途的文字商标并未被破坏,立体商标主体部分也还在,没影响到商标辨别功能的发挥,而且外包装上的商品名字、生产厂家、商品规格等信息并未缺失,产品的品质同一性并未遭到影响,买家也是基于商标权人的营销奖励政策,在明知产品外包装破损的状况下仍选择以较低的价格予以购买,应当认定其已经对产品的水平、包装有肯定的预期,并不会对产品品质和商标权人的商誉产生否定性评价,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上述案件中,法院认定撕码销售和改变外包装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正如前述,是不是认定侵权需综合考虑。

引使用方法条

那种情况有侵权风险呢?假如销售者破坏了防伪码等商品条码,损害了权利人对产品的真假辨别体系,或许会出现即使销售者销售真品也将被认定为假货的风险,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假如"撕码销售"行为破坏了产品的商标标识,或者被控侵权人将较低水平标准的产品通过改变包装等再按较优质标准的产品供应,使得具备相同商标、相同包装、相同型号的产品品质存在差异,致使买家对产品品质或来源等没办法辨别或产生误认,误觉得被控侵权商品与权利人产品具备相同的水平等级与同一品质,进而损害商标声誉、商业信誉与商标权人对产品水平的监督管理、致使买家产生负面评价,导致消费群体的流失,损害市场利益,亦可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假如买家在实质购买改变外包装的商品时未被如实告知商品的真实信息及包装改变是什么原因,致使买家没办法辨别商品的真假或对该品牌的商品品质产生误认,减少买家对商品水平及信誉的评价,也可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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