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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特定业主专有些电梯可排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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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小区6户房子的业主,其觉得物业公司按开发商蓝天公司需要将3号楼东侧电梯用控制在8层以下的行为,妨碍其正常通行。

需要物业公司解除梯控未果,起诉需要确认享有电梯的建筑物区别所有权并需要排除对电梯用的妨碍。

法院经审理觉得,登记产权人为蓝天企业的1-8层和电梯2现均拥有四壁遮蔽,有独立出基础知识户,应认定为被告蓝天公司专有。蓝天公司单独用电梯2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张某的侵权。

裁判要旨

建筑区划内,具备架构上的独立性,可以明确区别、具备借助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用、可以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些房子,应当认定为物权法中所称的专有部分。

案涉3号楼1-8层和电梯2已由蓝天公司购买,登记在蓝天公司名下,现已出租给酒店经营。楼内另有两门电梯及两个楼道可供9层以上业主上下通行,故3号楼的1-8层和电梯2应认定为被告蓝天公司专有。

强制需要蓝天公司将自己购买的1-8层商业用房(含电梯2)再给9层以上的其他业主一同用,于情于理于法都不通,亦不便于承租人酒店的管理,同时危及其他业主的安全。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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