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倡导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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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发包人应参照实质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由此所遭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以下情形处置: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成本;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导致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一)》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级建造师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水平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质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质履行的合同很难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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