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中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时应扣除办证机关办理权
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中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时应扣除办证机关办理权属证书的时间**江东置业公司与张|眉等173人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集团诉讼案案例撰写人、论证人:杨*兰[示范点]在现在产品房买卖中,一般用《产品房交易合同》均系格式合同,其中一般约定有:开发商应当在产品房出货用后肯定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商的责任,购房人不可以在规按期限内获得权属证书的,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条约。而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发生纠纷时常常对“权属登记”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及出卖人的义务等问题发生分歧,审判实践中对此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致使判决结果各异。本案通过研究、分析有关的法学理论,详尽知道成都办理房地产证和国土证步骤,对于上述争议问题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解答,判决结果维护了业主与开发商双方的合法利益,获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成效,并为以后妥善处置类似案件奠定了基础。[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东置业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眉等173人。本案主要案情为:张|眉等173人与**置业公司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约定购买**置业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成都锦江区牛沙路2号“阳光水岸”的房子,该合同为成都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对建筑面积、房价款、房子出货时间等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合同第十五条款定,**置业公司应当在产品房出货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置业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置业企业的责任,张|眉等173人不可以在规按期限内获得房产权属证书的,由**置业公司按已付房价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张|眉等173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眉等173人按约出货了房子价款,**置业公司30日出货房子后,15日才获得阳光水岸房子的产权初始登记,同年6月13日,张|眉等173人获得所购房子的分户产权证。直至起诉之日,张|眉等173人尚未获得所购房子的国土用权证,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从1日起至张|眉等173人获得房子权属证书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审判]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觉得,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应当在房子出货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置业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其责任,张|眉等173人不可以在规按期限内获得房产权属证书的,**置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置业公司虽已15日获得了房子产权初始登记,但却未能在合同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帮助张|眉等173人获得房子权属证书,故应支付从1日起至张|眉等173人获得房子权属证书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一审同时觉得,国内房子的权属证明文件包含房子产权证及国土用权证。房子出卖人的权利出货则应包含上述两方面。现张|眉等173人尚未获得房子的国土用权证,**置业公司应支付违约金至房子产权证及国土用证办理完毕止。据此判决:**江东置业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眉等173人支付逾期办理房子产权证的违约金,并从1日起至房子国土用权证办理完毕之日止,以房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张|眉等173人支付逾期办理国土用证的违约金。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置业公司不服,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为:1、《产品房交易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的“办理权属登记”中的“权属”仅指的是房子产权证,不包含国有土地用权证。张|眉与**置业公司签订的《产品房交易合同》,系**置业公司统一在成都房产买卖中心购买,该合同中约定的办理权属证书的部门准时间仅针对房产买卖中心,而国有土地用权证的办理只有在房子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再由产权人提供相应申请资料交开发商帮助办理,且双方未就办理国有土地用权证的时间作明确约定。2、《产品房交易合同》第十五条“出卖人在产品房出货用后180日内,将办理产权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可以在规按期限内获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双方赞同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出卖人)按乙方累计付款……”中约定的**置业企业的义务,只是将办理产权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无办理完房子产权证并出货购房者的义务。至于该条中涉及的“规按期”不是指180天,而是指办证机构所需要的时间。综上,**置业公司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的时间应从**置业公司出货房子180天后至**置业公司将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为止,即从1日至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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