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合同 帮当事人要回3万的租金和5万多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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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经过:胡律师和金律师同意本案原告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经认真仔细剖析案情后,大家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2、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的《温州房子出租合同》,并支付第一年租金人民币120000元、押金人民币50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540元(按每月租金0.3%支付,自13日起暂算至1日,实质应计至被告实质出货之日为止);
4、本案的诉讼成本由被告承担。本案由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原、被告签订的《温州房子出租合同》没对违约金进行约定。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大家对此提出了合同中约定的押金具备双重性质即担保性质和违约惩罚的性质,最后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该代理建议。
3、结果: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温州房子出租合同》;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房子租金3万元,违约金5万元及逾期支付房子租金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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