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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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共9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本文推荐案例3、
案例三徐某等人与某运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案情介绍徐某等人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基本薪资+绩效薪资确定徐某等人薪资。
2023年7月11日至13日,某运输公司召开全体司机大会,宣布薪资调整策略。徐某等人不认可该薪资调整策略,未签署《薪资变更公告书》。
2023年8月4日,某运输公司车队长在车队微信群中以公司名义公告,“昨天未开工且今天仍不开工的司机,如再不同意企业的薪酬调整,明天起按自动辞职处置”。徐某等人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具体的薪资构成,某运输公司宣布薪资调整策略,已改变了《驾驶员入职规范》中双方议定的薪资构成。在徐某等人不认可调整的状况下,某运输公司直接以不同意调整为由视为自动辞职,未依法履行提前公告或协商一致的程序,不符合《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典型意义用人单位拥有肯定的用工自主权,但依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随便任意调整特别是减少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在双方不可以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的状况下,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供普法参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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