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怡与四川亚东房产开发公司房子交易合同纠纷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高新民初字第86号
原告林-怡,女,汉族,1979年4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溪街道办事处石墙村10组。现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仙树北街99号紫荆春季6栋3单元3号。身份证号码:510107197904030926。
委托代理人辜*伦,男,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瓦窑街锦台包装印务公司宿舍。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亚东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成都锦江区龙王庙正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锋,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林-怡诉被告四川亚东房产开发公司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浅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红独任审判,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怡及其委托代理人辜*伦,被告四川亚东房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怡诉称,原告与被告商议,购买坐落于高新区神仙树北路99号6幢3单元的房子一套,计127。
64平米。该房子系被告对外销售的样板房。同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根据合同内容,全方位履行了给付房款的义务,并办理了产权。原告居住房子不久,房子出现了紧急的装饰水平,地板起泡,墙体出现裂缝,门窗出现紧急裂缝。致此,原告求助于物业管理公司,经协商,被告承诺将修理成本支付给原告。然而,原告数次找被告负责人需要处置,被告以各种理由塘塞,到今天无果。据此,请求法院判决:
1、被告因房子装修水平问题而产生的损失费22400元、鉴别费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辩称,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装修水平损失费20000元,原告称经协商被告承诺将修理成本支付原告不符合事实;第二,原告称找被告时,被告推诿搪塞也不符合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房子在保修期内发生水平问题,应当由被告履行保修义务,因此本案被告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而不是赔偿损失。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林-怡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被告公司工程部12日向馨康物管公司紫荆春季物管部发出的《函件》复印件1份;
2、四川龙达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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