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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处分夫妻一同财产,房子交易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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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马某某与刘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无子女。被告刘某某与刘某1系姐妹关系,刘某1系智商二级残疾。刘某1结婚以后继承其母拆迁房子,并于2008年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按1:1比率完成还迁安置。2019年,刘某1与天津某建设公司签署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合同,购买诉争房子,后获得不动产权证。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原告因病住院同意治疗。2021年十月8日,刘某1与被告刘某某签订《天津存量房子交易协议》,约定刘某1将涉案房子供应给被告,双方自愿舍弃资金监管服务。后原告马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22年7月18日经法院生效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马某1为其监护人。刘某1于2022年7月31日过世。原告觉得刘某1与被告趁原告住院期间隐瞒原告卖房的行为是恶意串通,故诉至法院需要确认房子交易协议无效。

法官判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觉得,案涉房子为原告马某某与刘某1的夫妻一同财产,刘某1将涉案房子供应给被告,原告对此并不知情。综合考虑交易合同签订时间、刘某1智商残疾状况与没证据证明原告或刘某1曾收到购房款等状况,人民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与刘某1的行为符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子交易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具备明显不法性,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为获得不法利益,与相对人出于恶意串通订立合同,侵害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被认定合同无效,终将遭到法律的惩戒和制裁。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妹夫,在原告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与其妹签订《房子交易协议》,未提供证据证明支付购房款,且将登记在其妹名下的房地产过户到己方名下。现被告妹妹过世,被告与其妹的房子交易行为明显存在恶意串通刻意隐瞒的情形,损害了被告妹妹唯一继承人原告的合法权益,最后法院认定《房子交易协议》无效。同时,因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裁判文书中特别寄语原告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原告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法网没空子可钻,期望本案的处置给以不法行为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人以警醒,打造诚实诚信的社会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帮助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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