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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注销,别人已提供的劳务,报酬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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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据了解,2021年十月至2023年3月,杨某某经人介绍到某公司看守场地,约定劳务报酬为3000元/月,应领取劳务报酬51000元。但某公司向杨某某支付劳务款10000元后余款到今天未付,经杨某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某公司诉至珠藏人民法庭。

法院调解:受理案件后,承方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已于2023年7月20日被注销,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依法追加公司股东钱某、林某某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为彻底解决纠纷,承方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交流,并结合《公司法》等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耐心释法说理,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建议,由林某某当庭支付杨某某劳务费8000元,并约定了支付剩余款项的时间。至此,这起劳务合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与企业的实质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导致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不真实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倡导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没办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倡导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股东和控股股东,与企业的实质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倡导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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