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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抵押权,却让61万元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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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6日,老张因做买卖需用资金,向朋友老陈借款61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1月6日借款期间,老张以我们的一套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老张和老陈长期不联系且老陈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或采取其他方法倡导权利。2023年2月十日,老张向法院起诉需要老陈配合其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子所有权证,老陈辩称事实属实但老张不还钱之前,不会配合办理抵押注销。

法院经审理觉得,老张和老陈之间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6日,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中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老陈未举证证明借款的诉讼时效,存在暂停或中断等情形,故其债权的诉讼时效于借款期满之日起三年,即2022年1月6日届满《中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中,老陈未在其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现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故老张诉请老陈帮助其办理注销房子抵押登记手续,并向其返还上述房子所有权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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