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债权行为的形态认定是什么样的
贪污债权行为的形态认定是什么样的
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在表现形式上与财物所有权存在显著差异,但债权的背后是财物所有权,一旦债权得以达成,债权就由可期待、可预期的财产权转变为现实的财物所有权。侵占债权与实质占有公共财物是不同的,行为人于案发时还没获得款项的,应认定为贪污罪未遂。只须行为人实质占有国有单位的债权,其行为客观上已导致债权所指向的应收公共款项的失去控制,应认定为贪污债权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贪污罪的实质,是具备特定身份的行为人推行的一种侵犯特定性质财物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手法上与侵财性犯罪诸如偷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具备肯定相似性,所不一样的是行为人具备国家员工的身份,与借助公职上的便利推行侵吞行为。即以行为人是不是控制公共财物作为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的规范。当然,控制不等于据为己有。所谓控制,就是将财物置于自己自由支配之下,行为人可随时处置该财物,比如变现、消费、用,等等。但,控制与据为己有之间有肯定差异,实践中容易将此二者混淆。据为己有是狭义的控制,就是将财物置于我们的直接控制之中,其控制力相比占有,与财物之间的关系愈加直接紧密,一般表现为将财物放置于我们的家里,或者存放于我们的私人银行账户中等情形。
贪污债权的犯罪行为实践中一般表现为隐匿所在国有单位的债权,从而使国有单位丧失对该债权的控制,并转而由转制后的公司享有,因为行为人在转制后的公司中占有绝对控股的股份,应当认定其隐匿债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债权是一种财产请求权,行为人能否达成债权达到占有财物的目的,尚需依靠于肯定的条件,比如准时行使债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债务人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等等。可见,隐匿债权,并实质享有债权,并不等于实质控制了债权背后的财物。作为一种特殊方法的贪污犯罪行为,贪污债权一般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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