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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对企业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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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对企业债务责任

依据《关于进步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建议》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指导建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他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产及当期收益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的资本及其收益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依法予以免除的责任形式。如某人向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0万元,而公司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亏损额分摊到他名下的债务为12万元,因为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则他仅需以10万元投资承担责任即可,多余的2万元债务依法予以免除。

所谓无限责任即无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要以其所有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即当其负债超越其投入的资本时,他除以原投入的资本承担债务外,还要以我们的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清偿完债务为止。比如一个人投入某企业的资本为10万元,而企业债务分摊到他身上的份额为12万元,如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则他除以其投入企业的10万元投资承担债务外,还须另外拿源于己的2万元财产来清偿债务。如他的其他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就只能依法申请破产保护,由法院依法断定免除或推迟偿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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