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行浦东支行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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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浦东支行A以**浦东物资总公司B因借债合同一案。由上海第一中院判决生效,判决B偿还A992万元,因为B无财产为借口而实行暂停,A发现**外贸投资公司C系B的全资子公司并对B负2690万元债务,而B总怠于行使到期债务权而影响其债权达成,故代位起诉C需要偿还992万元,经审理法院觉得代位权成立,判C直接偿清A992万元,C不服上述,二审法院于2001年6月28号保持原判,后A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2001年6月26日,B因资不抵债而被浦东新区法院宣告破产,其后B的管理员向法院申请暂缓实行申请。
问1:何为代位权?问2:在B破产状况下,A的代位权是不是应受理,管理员的申请是不是支持?理由是什么?
最好答案
1.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驶对第三人享有些权利而危机债权人的债权达成时,债权人可以以我们的名字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以保全其债权。
2.在A申请破产的状况下,代位权仍然可以行使。代位权的要件如下:
①须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②须债务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③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已陷入迟延
④须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本案中,B虽然破产,但其与C的关系是母公司和子企业的关系。子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二审法院判决A行使代位权的时间在B申请破产之前,意味着B的破产与C径直向A履行债务没势必联系。B不可以给予破产申请暂缓实行。
因此,A的代位权应当予以受理并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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