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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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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院,感谢你们的公正判决……”,在杨*森爸爸妈妈一声声的感谢中,这起一波三折的交通肇事赔偿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交通肇事惹风波,赔偿未果提诉讼

19日早上7时许,张*德驾驶其所有些渝C12259号车在大佛老场登场口处超越原告杨*森时,杨*森随车跑动绊倒在地,被渝C12259号车碾压受伤致其截肢。杨*森需要张*德赔偿未果,遂向潼南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觉得,张*德开车行使未能确保安全,故判决张*德赔偿杨*森各项损失114849元。张*德觉得没直接证据证实是其开车致伤杨*森,遂提起上述,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述,保持原判。

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判决生效后,张*德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杨*森向潼南法院申请实行。实行中该院获悉渝C12259号车的投保状况,遂告知张*德应准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也告知了保险公司渝C12259号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杨*森的爸爸妈妈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领取保险理赔的需要,但张*德以不是我们的汽车肇事为由,拒不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也以未报案为由不支付保险理赔款。杨*森的爸爸妈妈便以杨*森为原告向潼南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潼南推广服务部向杨*森赔偿保险金50000元。

不服判决上诉,二审保持原判

一审觉得,原告杨*森与第三人张*德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张*德应当赔偿杨*森损失款114849元,但张*德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张*德就渝C12259号车向被告投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张*德对被告就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该请求权并不专用于张*德自己。张*德以不是自己致伤杨*森为由,不向被告报案索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杨*森导致损害,故杨*森对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向杨*森赔偿保险金42500元。潼南推广服务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被告自觉履行义务,当事人利益受维护

判决生效后,潼南推广服务部与案件承办职员联系,表示服判,愿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承办职员准时与杨*森的代理人获得联系,现潼南推广服务部已将该院判决确定的保险理赔款全额支付给了杨*森。该代位权诉讼的判决,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达成了法律成效和社会成效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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