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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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行使代位权的程序: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要在对有关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全方位知道的基础上,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不能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处分权,包含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且应参加诉讼。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所有抗辩权。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是债务人自己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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