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法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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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点有什么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不可以独立产生,也没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倚赖于合同债权与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人没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
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我们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倡导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不同在于债权人是以我们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代位的结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如此,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达成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2、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拥有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需要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需要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导致损害。
《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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