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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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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都有哪些

1、债权:包含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假如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达成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实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可代位行使的权利需要是非专用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两种权利为专用于债务人的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的权利:主如果指身份法上的权利,如,监督权、离婚权等;

2、具备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除此之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需要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缘由而成立的权利,不可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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