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的有关司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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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法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使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含借款类型、币种、作用与功效、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法等条约。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需要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需要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的真实状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根据实质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根据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导致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根据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根据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根据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用法状况。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向贷款人按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根据约定的借款作用与功效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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