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全球知识平台!

论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与债务的承担

Happy Knowledge 分享 时间:

论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与债务的承担日前,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块离婚案件。林-威与吕*萍(化名)结婚以后一直住在林-威单位分配的坐落于海淀区北下关的一套两居室里,2001年5月,夫妻二人花费78000元购买了该房子产权,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林-威的名字。2003年2月,吕*萍以我们的名义,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法购买了坐落于北京朝阳区北辰绿色家园的一套三居室住房,房子总价款为32.7万元,吕*萍交纳了首付款9.7万元,又向银行贷款23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自2003年2月起,吕*萍就开始每月向银行还款1600元。诉讼中,双方都赞同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分歧非常大。吕*萍坚持觉得她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朝阳区北辰绿色家园的三居室完全是她用我们的积蓄出资购买的,不应作为夫妻一同财产分割;而林-威则觉得这套房屋是吕*萍用他的钱买的,需要法院判决变更产权人和还贷款人为他。法院最后做出如下判决:准许林-威与吕*萍离婚;坐落于北京海淀区北下关×楼×号两居室楼房归林-威所有,坐落于北京朝阳区北辰绿色家园×楼×号三居室住房一套归吕*萍所有,贷款由吕*萍负责偿还。法院判决的原因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当作为夫妻一同财产予以分割。因为本案涉及的是用按揭贷款方法购买的房子,对于这种房子处置不只要涉及产权问题,还涉及到当事人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的法律关系。考虑到离结婚以后双方的居住便利,和以后贷款合同的履行这类原因,不变更产权人和还贷人更便于原合同的履行,因此,法院最后判决海淀区北下关的两居室住房归林-威所有;朝阳区北辰绿色家园三居室住房归吕*萍所有,贷款由吕*萍负责偿还。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虽然审结,但留下了一些问题值得大家深思。近几年,以“按揭”方法购买房子已被千万户老百姓同意,而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也愈加多地接触到这种问题,因为国内现行婚姻法对夫妻一同财产的分割和一同债务的规定比较抽象,使得法院在处置这种案件时大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况,不少法院的判决都不同。之所以这样混乱,主要在于以下问题很难解决:第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子是不是是夫妻一同财产?第二,购买房子时的按揭贷款合同的债务是不是应当归夫妻双方一同履行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法院的判决对银行是不是有强制实行力?二国内现行法律的规定第一,国内《婚姻法》对夫妻一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有明确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一)薪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常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本案中,因为双方都没倡导是以自己个人的结婚以前财产等归是单方的财产购买房子的,故无论是用妻结婚以后的经济收入还是夫结婚以后的经营收益购的房子,这两套房子的现有价值都是夫妻一同的财产。但问题的复杂点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吕*萍并没完全清偿以按揭贷款方法购买的房子,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子的现有价值是夫妻一同所有;对于以后的利益(获得所有权的利益)是不是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现行婚姻法却没规定。国内《婚姻法讲解(二)》第21条第1款只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获得所有权或者尚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子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适合判决房子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质状况判决由当事人用。”显然这个规定也不可以解决本案的问题。

文书推荐:离婚诉讼起诉状模板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范文离婚协议书范文《民法典》离婚协议书

友情链接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