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结婚以后债务承担问题的探析
现在婚姻案件呈逐年增长的态势,而每一婚姻案件中几乎都会遇见债权、债务问题。笔者试图对离结婚以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作一探析。
-、处置离结婚以后债务承担问题的几种建议及理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借或所负的债务,待双方离结婚以后,该债务应由哪个来偿还,现在做法不一。比如:甲与乙原是夫妻,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丙借款3万元未归还,现甲、乙己离婚,该3万元借款应由哪个来归还呢?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见。国内《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一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上述规定,因比较原则,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总是很难操作。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夫妻离婚时仅涉及到该二人,与案件债权人无关,债权人一般不可能在处置他们婚姻纠纷时向他们倡导债权,因此该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还是个人一方债务没办法区别及确定;二是处置离婚案件时已将一同财产作了分割,或归男方所有、或归女方所有,特别是有些财产已转移或被变卖,故一同债务再以一同财产偿还在实践中也没办法执
行。三是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一般对离婚当事人以其一同财产来抵偿债务持否定态度,即债权人一般均要债务人还“钱”,而无需债务人的“物气为便于操作及便于实行,对此类案件一般判由双方或一方予以偿还。在具体处置此类案件时,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是一同偿还原则,马上原夫妻现方均作为一同被告,判令两被告一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或由一方偿还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经手,都是家庭一同债务,理应由原夫妻二人一同承担,一同偿还;
第二种看法是约定偿还原则,即根据夫妻离婚时的约定或法院的调解、判决建议,如该债务明确由男方或女方承担的则列其为被告,判决由其承担偿还责任,与另一方元关;
第三种看法是具体问题具体处置原则,即对该笔债务,应根据实事求是和具体状况具体对待的原则来处置,不可以一刀切,应根据离婚的方法、借款的作用及对债务偿还的具体约定等来确定该由一方来偿还还是由双方来偿还。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三种看法。其理由主要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的性质不间,其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婚姻案件中的债务性质主要有三种,即一是夫妻一同债务,其表现形式有夫妻一同所经手的债务,或一方经手所借但确是用于家庭开支的债务;二是个人债务,其表现形式为一方借债是为了用于个人目的,而另一方不了解,或虽了解但予以反对的,如借债用于个人赠与或吸毒、赌博、个人挥霍等等;三是个人债务转化为一同债务的,即结婚以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子财物已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的,为购置借款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一同债务。上述三种债务因性质不一样的实体处置时是由哪个偿还是不同的;2、离婚的形式不同,与由哪个偿还债务有直接的关系。现在国内离婚主要由二种形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包含法院调解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是由双方自愿协商,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具体处置起主导用途,而法院判决离婚则带有法律强制性,对债务的判决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3、离婚的目的有时也是不也同的。大家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绝大部分的夫妻离婚是由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很难为继,但也有其他缘由,如为知道决子女户口问题、一方分房屋问题等等,甚至个别案件的离婚当事人是由于债务较多而出于逃债的目的,其离婚的行为是出于避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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