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债务分担能否对抗债权人
基本案情:黄某与陈某系夫妻,分别在广东某地开办一工厂和美容厅。黄某因工厂业务进步需要,以黄某名义向张某借款15万元周转。不久,工厂因经营不善致使紧急亏损,黄某不可以偿还张某15万元借款,并且引起夫妻激烈矛盾。,黄某、陈某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处的15万元债务由黄某负责清偿。张某向黄、陈索要借款,黄某称:该款虽然是我出面借的,但目前我仅有工厂的商品可以还部分债务,其他已免费还能力。陈某称:我与黄某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该15万元借款由黄某承担,我已无义务偿还。
????对该案的处置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黄某与陈某的离婚调解协议已明确约定张某处15万元借款由黄某清偿,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应向黄某倡导债权。第二种建议觉得,该15万元债务系黄某与陈某的夫妻一同债务,应由黄某、陈某负连带清偿责任。黄某、陈某已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的债务承担,将夫妻一同债务变更为个人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赞同,该约定不可以对抗债权人。同时该协议又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尊重。现夫妻一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故应由黄某、陈某一同偿还该15万元借款,黄某、陈某负连带责任。陈某若偿还该15万元借款,其可向黄某行使追偿权。笔者同意第二种建议。
????《婚姻法司法讲解(二)》规定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倡导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是婚姻法规定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该条与《讲解(二)》规定、规定、规定的规定在释法原理上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婚姻当事人借婚姻逃避债务而设立的规范。这类规定的基本法理是: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存续期间一同债务的划分,只对夫妻双方生效,对外不可以对抗债务权的债权倡导。夫妻就一同债务对外互负连带责任,一方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在《婚姻法》中,充分体现了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夫妻在自由约定财产归属的同时也可自由约定夫妻一同债务的承担份额,该约定对婚姻当事人具备约束力。但,如该约定事先并没征得债权人的赞同,则该约定不可以对抗债权人。债务人不可以以债务人内部的约定来变更债的性质。同样,经法院判决、调解所确定关于夫妻一同债务的承担,如事先并没征得债权人的赞同,也只是对债务人之间关于债务份额的确认,仅对当事人具备法律的约束力,不可以变更夫妻一同之债的性质。由于作为审判组织的法院也不可以借用公权利来干预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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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城法院?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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