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前财产有关法理剖析
结婚以前财产有关法理剖析
1、法律对一般结婚以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国内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些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国内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2、何为“结婚以前”?何为“结婚以前购房”?
结婚以前房地产的确认有两个重点的时间点:一是“结婚以前”到“结婚以后”的时间点;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间开始视为购买房地产成功。
对于前者,答案非常简单。即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结婚以前”到“结婚以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结婚典礼等时间点都不拥有法律上的意义。
对于后者,比较困扰,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什么才是“购房”时间点?比如:在结婚以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结婚以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地产证》,那什么才是“购房时间点”?有人觉得,鉴于房地产在法律上是不动产的范畴,而依据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购房人真的获得所购房子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子的过户流程并获得《房地产证》之日。因此,觉得获得房子产权证书之日为即为“购房”时间点。还有人觉得,判断这一问题重点是看房价款是在结婚以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结婚以后以一同财产支付的。事实上,上述看法在理解“购买”这一定义时过于狭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与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3、“一同还贷”怎么样补偿他们?
结婚以前个人所购房子为个人财产已确定无疑,然而若是结婚以后夫妻一同偿还的贷款,难道不会对房子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么?有人提出过如此的看法:在偿还完所有贷款前,应当将房地产权分时段分割为结婚以前结婚以后两部分,结婚以前个人支付的房价款获得相应比率的结婚以前房地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而结婚以后双方一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结婚以后房地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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