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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和保证人能否作为一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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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和保证人能否作为一同被告

在涉及债务纠纷的诉讼中,确实可以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一同被告。

在一般保证中,尽管保证人在债务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之前,享有拒绝对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但当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倡导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一同被告时,人民法院是应当允许的。

法律快车提醒,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也确保了诉讼效率和公正性。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状况下,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是可以作为一同被告参与诉讼的。

2、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和权利

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和权利是理解其能否与债务人作为一同被告的要紧基础。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可以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应该注意,存在以下情形时,保证人不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实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舍弃先诉抗辩权。

这类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权益,确保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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