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的资金是从银行贷款获得,此类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怎么样?
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由于便捷快捷,所以在社会日常非常容易见到,但因为监管困难程度大,民间借贷仍然存在不少不规范的地方。实践中,一些出借人为了赚取利息差额,以个人名义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较低利息贷款获得资金,转而出借给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较高的利息,从而获得利益。
出借人的资金是从银行贷款获得,此类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法院应怎么样认定呢?
基本案情
李某和方某系同事关系,方某因资金紧张向李某借款15万元,李某随即以年息4.2%从银行贷款15万元后,李某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15万元,后立马上该笔款项以银行转账方法转借给方某,方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5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年支付,年利率10%。”后因方某未按期向李某偿还借款,李某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遂诉至法院,需要方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依据李某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方某出具的借条,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李某出借资金并不是自有资金,而是通过向银行贷款而转给方某。故李某与方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法律约束力,行为人由于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方某欠李某15万元未还,应予返还,李某将贷款转借别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李某需要方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方某返还李某15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上述案件中,李某与方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无效。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法律约束力,行为人由于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紧急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法律明文禁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别人获得利益的行为,存在非常大法律风险,大概损失了利息,还赔了本金,得不偿失。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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