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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债权人、被实行人对分配行为有异议的,法院程序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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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建议:参与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包含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

程序性异议是指觉得实行法院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实行行为而提出的异议。程序性事情包含是不是应当适用分配程序、债权人分配资格的认定、可供分配金额的确定、分配策略的送达、异议的公告等。实体性异议是指对分配策略内容提出的异议,包含对分配策略中确定的债权是不是已过时效、是不是已获全部或部分清偿存在异议,或者觉得债权人应当分配的债权受偿顺序、债权受偿金额不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而提出异议。

对于债权人、被实行人提出的程序性异议,法院应当通过实行异议复议程序审察;对于债权人、被实行人提出的实体性异议,实行法院应当通过分配策略异议之诉进行审理。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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