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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年前的借款,是“人亡债消”还是“夫债妻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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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我前夫去世了,这笔欠款是他的,我不了解,跟我无关!活着的时候不去向他要钱,去世了就来追我,这不是欺负我一个妇道人家吗?而且听人家说打官司要三年内才有效的,这都快二十年了还能来告我?”日前,灵川县人民法院潭下法庭审理了一块发生在十九年前的民间借贷案件,起因是被告吴某的前夫张某于2004年8月向原告冯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后被告吴某与张某于2010年离婚,而张某于2021年因故去世,原告冯某觉得,张某当时向其的借款是用于新建住房,而该住房为张某和被告吴某的一同财产,故欠下的债务为二人一同债务,被告吴某应承担一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需要被告偿还其已逝前夫所欠的借款并支付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法院依法向被告吴某送达应诉材料后,被告坚称其对前夫的生前债务不知情,人亡账清,没义务承担张某的债务。

法院审理:本案争议焦点有2、一是案涉债务是不是是夫妻一同债务;二是诉讼时效是不是已过。法院经审理觉得,张某向原告冯某借款30000元,有借条为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事实发生于《中国民法典》实行前,故适用借款事实发生当时的法律、司法讲解的规定。张某已于2021年去世,案涉借款发生在张某与被告吴某婚姻存续期间,且因被告吴某未能提供证据对不是夫妻一同债务的事实进行证明,故认定案涉借款应按张某与被告吴某的夫妻一同债务处置,被告吴某应付该借款承担一同还款责任。诉讼时效方面,因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需要还款,且从借款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未超越二十年,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偿还原告冯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价格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决后,起初双方对此均不服,原告冯某觉得利息过低,被告吴某坚持借款时自己不无知道,人亡债灭,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后经主方法官耐心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双方最后服判息诉,并在法院员工的见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自动履行了所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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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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