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如何写才能合法有效呢?
在日常,每一个人都难免会遇见资金周转借钱还钱的状况,是否只须借条在手就能把钱要回?其实不然。实践中,不少人对借条如何写并不知道,因借条出具不规范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目也特别多。那样,借条到底如何写?山西晋城中院负责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监督庭法官程浩汇总了审判实践中容易见到的典型问题,并就怎么样规范书写借条给大伙提供建议,大伙可以阅读参考。
出具借条时的容易见到陷阱
1、打借条时写错名字,包含:(1)以绰号、昵称、乳名等出具借据;(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3)以与身份证名字不一样的曾用名出具借据;(4)以不容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在上述状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不承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就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假如不可以证明,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法官提醒打借条时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需要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2、以消字笔出具借条目前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法官提醒打借条时应需要借款人用出借人提供的笔,以防范类似风险。
3、由别人代写借条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需要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返回,李四看借条内容无误便未在乎。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需要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经鉴别,借条确实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官提醒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需要借款人现场书写,离不开我们的视线,以防出借人找别人代写。
4、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需要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将借条入账,持借条拿去别处复印后返回,李四未仔细核对借条是不是系原件。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需要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系复印件,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别,借条确实是复印件,法院认定李四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官提醒书写借条时,应需要出借人在名字、金额、日期等重点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需要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我们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不是有书写导致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
5、保证人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张三向李四借款,该笔借款由王五担保。在出具借条时,王五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后李四将张3、王五诉至法院,需要张三归还借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不过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其并不是担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状况下,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别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可以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类型(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需要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6、将借条写成收据、取条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取到)李四现金XX万。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需要归还借款,张三辩称:李四与其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这张收据(取条)是双方其他往来款,并提供了双方之间在此之前的银行往来明细。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状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收据、取条只能证明款项的出货,在没其他证据佐证的状况下,不足以证明出货该款项的性质。借款应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是借款。
7、变造、篡改自书借条张三向李四借款5000元,李四自己书写了一份借条,张三核对无误后在借条上签字。后李四持该借条将张三诉至法院,需要归还借款50000元,张三提出实质借款金额只有5000元,李四篡改借条内容,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支付李四借款本金50000元。法官提醒借条应由借款人自行书写,借款金额尽可能以大写方法书写并在大写的金额后面以括号形式标明小写金额,以防出借人在书写借条时刻意留下空隙并篡改借条内容。
8、借条不写利息①张三向李四借款,双方口头协商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一年,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在出具借据时,张三未将支付利息一事写在借据中,李四碍于情面未再坚持。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需要还本付息,张三抗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的状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需要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约定利息,出借人倡导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清楚,出借人倡导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假如出借人倡导支付利息但不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的约定不清楚,出借人需要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将没办法得到支持。出借人应需要借款人将利息的利率、结息方法等明确写在借条上。②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张三无力还本付息,经双方协商,由张三续借一年,李四将张三之前出具的借据销毁,由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据,借款金额写为12.4万元,年利率为24%。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需要还本付息,张三抗辩借款本金应为10万元,2.4万元系将此前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根据本金12.4万元还本付息。法官提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假如前期利率没超越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越部分的利息不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按上述方法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可以超越刚开始借款本金与以刚开始借款本金为基础,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借款人需要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的,出借人在借条中应明确载明上述内容,不然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不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借据所载本金包含前期借款利息的,法院没办法支持借款人的倡导。
9、砍头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张三向李四出具了10万元的借据,而李四只出货张三9万元现金,剩余1万元是预先扣除的利息,张三碍于情面未再坚持。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需要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了9万元本金,但其并未提供有关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官提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质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依据上述规定,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具备推定效力,在没相反证据的状况下,应认定为借款本金。假如出借人在出货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在出具借据时应准时依法倡导我们的权利。
10、打了借条未收到款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张三出具借据后,李四将6万元现金出货张三,称剩余4万元随后以转账方法支付,但随后李四未支付剩余4万元,张三因双方关系好并未在乎。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需要归还借款10万元,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6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偿还李四借款10万元。法官提醒借条是拥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别人出具借条即是为别人设定债权,应小心为之。借款人应待出借人实质支付借款本金后方可出具借条;如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出借人未准时、足额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准时向出借人倡导权利并保留有关证据;如出借人拒不支付借款本金,借款人应通过提起诉讼的方法撤销其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
11、公私不分案例1: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4%,张三安排其公司财务职员为李四出具了借据,借据加盖公司印章。李四觉得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乎。后甲公司因未履行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李四得知上述状况后,将甲公司及张三个人诉至法院,需要二被告一同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甲公司而非其个人,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实质用了借款,故驳回李四需要张三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代表公司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称用于公司周转,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4%,张三以个人名义为李四出具借据,该款项亦转入张三个人账户。李四觉得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乎。后李四将甲公司、张三个人诉至法院,需要二被告一同还本付息。甲公司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张三而非公司,公司亦未收到款项,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将该款项用于了甲企业的经营,故驳回李四需要甲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公司作为法人,以公司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但其并非公司本身。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却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据,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借款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的状况下,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出具借据的主体承担责任。出借人倡导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承担责任的,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用或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在出借款项时,出借人应依据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款能力等原因,需要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出具借据。
12、代别人出具借据张三与李四系好友,王五与李四系好友。王五向李四借款,李四便介绍王五向张三借款。因张三与王五并不相识,张三需要由李四代为出具借据,李四碍于情面赞同了。后因王五未归还借款,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李四辩称其只不过代王五出具借据,借款实质由王五用。法院最后判决李四偿还借款。法官提醒借条是拥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在没相反证据的状况下,出具借据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出具借条应小心为之。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