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人的债权人查封并实行代持股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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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在的裁判规则,实质出资人不能以代持关系对抗代持人的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查封并实行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民再45号案明确:“股权代持关系虽真实有效,但其仅在双方之间存在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备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备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能以内部股权代持关系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
另需特不要说明,若是实质出资人的一般债权人,因为代持股权并不在实质出资人名下,原则上并不可以查封代持股权。但假如有证据证明代持人自认存在代持关系,则一般债权人可以尝试申请法院查封并实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430号案,法院觉得,代持人王富勇、廖余在另案即(2014)余民二初字第70号案中,认同建盟公司是实质出资股东,二人仅为代持的名义股东。最后判决允许债权人实行两位名义股东所代持的股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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