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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存在特殊性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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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集中在:

1.能否需要继续履行?

2.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是不是包含可得利益?

之前的学理和司法实务,对上述两个问题均存在争议,持一定或否定看法的判例均存在,成为司法实务难题。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推行指导小组的建议,可以参考预约合同内容的完备程度分为简单预约、典型预约和完整预约,并觉得简单预约和典型预约可以强制违约方磋商,而对于完整预约,则可以强制需要违约方缔约。

新的《合同编司法讲解》第8条对上述问题的回话是:没提到可以需要继续履行、强制缔约:至于损失赔偿,基本原则仍为“酌定”。所以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仍然具备特殊性(未必支持继续履行,未必支持可得利益赔偿),这是预约合同在法律上的特点。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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