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约定利息而主动支付,可否以不当得利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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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民间借贷合同中没约定利息,而借款人已经自愿支付,但之后假如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需要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别人没法律依据,获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依据这一规则,不当得利有4个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遭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合法依据,即无“法律上是什么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重点。本问题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不是没“法律上是什么原因”。
具体而言,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状况: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样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是依据约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不能再需要返还;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此种状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有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同意,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需要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