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行也会“过期”?过期又该如何解决?
什么?申请实行生效法律文书,也会“过期”?是的,你没看错。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实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实行时效怎么样起算,那种情况下会暂停、中断,超越申请实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案情介绍
原告小林因房子交易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子交易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因为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实行。实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实行异议,觉得小林提出的实行申请已经超越了二年的实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实行小林申请的实行案件。
异议审察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实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觉得小林从未向其本人倡导过债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察觉得,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实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实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实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与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同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倡导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需要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觉得,本案实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倡导债权、小张赞同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是申请实行时效暂停、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实行小林申请的实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察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保持一审实行裁定。
律师说法
1.申请实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很多人对诉讼时效的定义较为熟知,却不了解申请实行时效的规定。申请实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进其准时行使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实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实行时效的暂停、中断,适使用方法律有关诉讼时效暂停、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实行,已经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实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实行时效暂停、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后裁定对其申请实行案件不予实行。
除去解申请实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知道申请实行时效是怎么样起算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实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实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备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实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实行时效暂停、中断的情形
申请实行时效并不是是固定不变的,假如存在法定情形,或许会发生暂停、中断。
申请实行时效暂停是时效的“中止”,申请实行时效待暂停时效缘由消除后继续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九条,在申请实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可以行使请求权的,申请实行时效暂停。从暂停时效是什么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实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别的人控制;(4)其他致使权利人不可以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实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条,申请实行时效因申请实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需要或者赞同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实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倡导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手段、提起代位权诉讼、出售债权、在另案中倡导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实行具备同等的中断申请实行时效的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拟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赞同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觉得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需要,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实行时效中断的成效。但法院经审察觉得,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倡导债权、小张赞同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是申请实行时效暂停、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实行时效中断。
在实质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需要”:(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他们当事人送交倡导权利文书,他们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可以以其他方法证明该文书到达他们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法倡导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他们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他们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他们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备倡导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讲解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他们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他们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越申请实行时效期间怎么样处置
假如申请实行时已经超越了二年申请实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实行人超越申请实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实行人未对申请实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付申请实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实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实行程序。假如被实行人觉得申请实行人已经超越申请实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实行人对申请实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察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实行。被实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了解申请实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实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实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准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实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准时向义务人倡导权利,需要他们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他们拒绝履行的,可准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保障我们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实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需要应留痕。申请实行时效的暂停、中断,适使用方法律有关诉讼时效暂停、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实行时效的暂停、中断的情形与可视为“提出履行需要”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倡导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倡导的证据材料,如有关书面交流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交流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实行时效暂停、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实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实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实行人,觉得申请实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越申请实行时效的,可通过实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察认定。但应该注意的是,被实行人作出赞同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越申请实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实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了解申请实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