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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能行使什么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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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一同利益为目的,为达成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网友咨询:

债权人会议能行使什么职权?

律师解答: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察管理人的成本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策略;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策略;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策略;

(十一)人民法院觉得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律师补充: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可以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能行使表决权。首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具体日期在公告中确定。法院觉得必要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建议时,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

《中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察管理人的成本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策略;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策略;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策略;

(十一)人民法院觉得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情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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