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还需要还吗?
由 Happy Knowledge 分享
时间:
基本案情:某贸易公司系被告关某成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该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注销。自2020年开始,某贸易公司与原告某木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模式为: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关某将所需订单通过QQ邮箱或微信发送给木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木材公司生产板材后,贸易公司验货并联系运输公司安排集装箱承运,贸易公司向木材公司支付对应货款。经结算,贸易公司共拖欠木材公司板材款457842.6元。木材公司起诉后,被告关某称某贸易公司已经注销,且有关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被告不欠付原告任何款项,原告向被告倡导的货款也没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觉得,《中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经法院依法调取证据,2022年6月6日关某在办理贸易公司注销之时签订《浅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贸易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清算工作已全方位完结,并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假如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但依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关某在贸易公司注销之前并未清算,更没依法公告原告在内的债权人,其作为贸易公司唯一投资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且应付贸易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关某向木材公司支付板材款457842.6元。判决后,被告关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合伙企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