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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债务人有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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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民法典,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可以被债权人撤销,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体来讲,假如债务人舍弃其债权、免费出售财产、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达成,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类行为。除此之外,假如债务人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以明显不适当的高价受让别人财产或者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样可以被撤销,首要条件是这类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达成,并且债务人的相对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这类情形。

在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需要在了解或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不然撤销权将消灭。除此之外,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且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的重点在于债务人行为的“有害于债权”的判断。这一般指的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致使其清偿资力的降低,以至于没办法满足债权的需要,给债权的达成导致了损害。比如,债务人舍弃到期债权、免费出售财产、以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等行为,都可能使其责任财产降低,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方法,可以针对债务人的某些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进行行使。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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