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成本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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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讲解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其目的是减轻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成本负担,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
(1)根据《诉讼成本交纳方法》第29条规定,诉讼成本由败诉方负担。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系债务人作为被告败诉,按该规定自应由债务人承担。显然本条规定的必要成本并不是指诉讼成本,不然重复规定显无必要。
(2)《合同法司法讲解(一)》第26条将必要成本讲解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该成本亦非《诉讼成本交纳方法》第6条规定的诉讼成本范围。通常而言,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达成债权所需的成本,是不是由债务人负担应依合同约定。假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合同中有约定,撤销权诉讼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则有合同依据;如没约定时,则债权人的倡导无依据,故本条作出法律的硬性规定尤为必要。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范围除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外,还应包含为对出售或受让财产估值而发生的评估成本、针对相对人采取财产保全手段的成本(如诉讼保全的财产担保保险成本)、为查明债务人诈害行为所支出的调查取证成本、债权人为保存相对人返还的财产而支出的成本等必要成本。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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