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怎么样进行所得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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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000元,现双方签订协议甲公司支付乙公司现金15000元可抵货款20000元,能否,可凭协议做账吗该如何做分录
问题回复:你好!你在大家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你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如你所说的状况可以视为债务重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所谓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状况下,债权人根据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情。
企业发生企业债务重组,有关买卖一般情况下应按以下规定处置: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出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有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根据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根据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有关所得税纳税事情原则上维持不变。
假如满足特殊重组,则买卖各方对其买卖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置: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有关所得税事情维持不变。
特殊重组是指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置规定:具备适当的商业目的,且不以降低、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回收、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率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比率。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买卖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公告规定比率。 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能出售所获得的股权。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若干问题的公告》只不过规定债务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处置,并没需要纳税人在发生债务重组损失时是不是报批。但债务重组损失,在本质上仍然是资产损失的范畴,因而,有关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规定同样适用债务重组损失。现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另一个是《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方法》。
57号文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没办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没办法追偿的……”因而从规定可以看出,在企业所得税上,债务重组损失是作为坏账损失对待的。
因此,甲公司应对账款20000元与实质付款15000元之间的差额确觉得应纳税所得额,而乙公司由于债务重组损失也需要在报批后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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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说的状况可以视为债务重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所谓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状况下,债权人根据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情。
企业发生企业债务重组,有关买卖一般情况下应按以下规定处置: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出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有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根据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根据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有关所得税纳税事情原则上维持不变。
假如满足特殊重组,则买卖各方对其买卖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置: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有关所得税事情维持不变。
特殊重组是指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置规定:具备适当的商业目的,且不以降低、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回收、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率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比率。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买卖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公告规定比率。 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能出售所获得的股权。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若干问题的公告》只不过规定债务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处置,并没需要纳税人在发生债务重组损失时是不是报批。但债务重组损失,在本质上仍然是资产损失的范畴,因而,有关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规定同样适用债务重组损失。现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另一个是《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方法》。
57号文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没办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没办法追偿的……”因而从规定可以看出,在企业所得税上,债务重组损失是作为坏账损失对待的。
因此,甲公司应对账款20000元与实质付款15000元之间的差额确觉得应纳税所得额,而乙公司由于债务重组损失也需要在报批后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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