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签名没手印,能要回欠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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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只有欠款人的签名,没欠款人的身份证号及捺印的手印,该欠条是不是具备法律效力?债权人能否追回欠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块交易合同纠纷案。
小奇和大志一直有买卖往来,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大志陆续向小奇订购竹排,小奇均按时供货。经过结算、追讨,大志仍拖欠货款5万元。
2018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大志向小奇出具了欠条,写明尚欠小奇竹排款5万元。随后小奇多次向大志追讨,大志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声称欠条上面只有签名,没身份证号及手印,不可以证明是自己签署的欠条。无奈之下,小奇于2024年9月将大志诉至港北区法院。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觉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记载债权人名字,交易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交易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推定为真实。本案中,被告大志向原告小奇出具欠条,欠条写明被告大志欠付原告小奇竹排款5万元。事后被告大志不认同欠条上签名的真实性,但也未向法院申请鉴别确定笔迹真假,应承担举证不可以的法律后果。法院对被告大志与原告小奇存在交易合同关系及被告大志欠付原告小奇货款5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被告大志返还原告小奇货款5万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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