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退还货款案件可以由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吗?
案情介绍
A公司从王某处购买柱塞泵10套,已经全额支付货款。A公司收到商品后装配在钻机上,因商品水平问题致使A公司售出的钻机产生重大问题,有水平问题的柱塞泵共2台,每台价值3500元,两台共计7000元,A公司为顾客更换柱塞泵产生差旅费2000元。A公司与王某多次交流,王某不予退换。后A公司诉至M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王某退还货款7000元及并赔偿损失2000元。
王某在答辩期内对向M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该案由Y县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察觉得,案涉交易合同双方对于案件的管辖没约定,现原告A公司需要被告王某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故原告A公司为同意货币一方。原告A公司住所地为M县,故M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综上,被告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王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王某对该裁定提起上诉,请求该案由Y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经审察觉得,本案系交易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址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同意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货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由于双方对该案件没约定管辖,因此应适用本条规定。本案的焦点是确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还是“其他标的”。所谓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交易合同,出卖人的义务是出货设施,买受人的义务是支付价款,A公司需要王某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退还货款、赔偿损失是诉讼请求,其性质是基于王某(出卖人)出货设施而产生的责任,不是合同义务,因此退还货款不是争议标的。本案的争议标的是王某(出卖人)向A公司出货设施,是“其他标的”,王某作为履行出货设施的义务一方,其住所地Y县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Y县人民法院。综上,上诉人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裁定: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Y县人民法院处置。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十八条第二款根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出货不动产、其他标的分别确定了合同履行地。因此,准确把握争议标的是重点。所谓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因此,可以称为“涉诉债务”。在合同纠纷中,诉讼请求是基于合同关系倡导他们承担的合同责任,主如果违约责任。因此,不可以把争议标的(合同义务)理解为诉讼请求(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
所谓“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并不是诉讼请求中简单的货币资金请求。最为典型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是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合同。在交易合同中也存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情形,譬如,卖方已经交货,但买受方没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卖方起诉买受方,出卖方为同意货币的一方,出卖方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退还货款看着与给付货币非常像,但它本质上是一种责任,是基于出货标的物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中的“给付货币”是一种合同义务,因此,像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中的“给付货币”,而应认定为“其他标的”。即请求退还货款类案件不可以由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不是争议标的,要准确理解争议标的的意思,防止出现因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倡导资金就觉得“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址的,以约定的履行地址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址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货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买卖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实质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一篇:间接证据锁定债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