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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届出资期限,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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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国内《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方法是认缴制,即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由约定出资期限。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假如申请实行时股东出资义务尚未到期,那样债权人的债权原则上便不能对抗股东的期限利益,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期限利益进而致使债权人与股东间的利益天平显著失衡,当出现如下情形时,股东出资义务将会加速到期:

(1)公司作为被实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实行手段无财产可供实行,已拥有破产缘由,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法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国内实行公司资本认缴制,股东应根据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时间按期向公司实质缴纳出资,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法律对修改出资期限有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或因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修改外,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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