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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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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责任又称“商品缺陷责任”。因商品缺陷致买家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依法由商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商品存在缺点导致别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商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商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商品缺点由生产者导致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商品存在缺点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商品存在缺点,导致别人损害的,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商品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商品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体目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因商品缺点危及别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有时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会由于主动发现或者被投诉举报后发现商品存在缺点。当商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点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准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弥补手段;未准时采取弥补手段或者弥补手段不力导致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还由于商品责任设定了惩罚性的赔偿规范。当明知商品存在缺点仍然生产、销售,或者发现缺点后没根据规定采取有效弥补手段,导致别人死亡或者健康紧急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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