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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抵押一同房地产,债权人能否获得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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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房地产总是是家庭非常重要的资产之一。然而,日常有时会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将一同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的状况,这无疑给房地产权益归属及债务担保关系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一同房地产,债权人能否获得抵押权?

律师解答: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达成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夫妻一方擅自将一同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时,从法律本质上讲,该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由于一同财产的处置需双方一同意思表示一致,一方未经他们赞同的单独处分行为,超出了其应有些权利范围。

无权处分并不势必致使抵押行为无效,其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形进一步判断。夫妻一方擅自将一同共有房抵押,抵押权人尽到了应有些注意义务,符合善意获得的条件,享有抵押权。债权人明知或者应当了解抵押房地产为夫妻共有,但未获得双方赞同的,抵押权人主观上并不是善意,抵押无效。

律师补充: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叫人了解出售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赞同;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情;

(四)受叫人了解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叫人了解别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叫人应当了解出售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叫人具备重大过失。

《中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含按份共有和一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些不动产或者动产根据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一同共有人对共有些不动产或者动产一同享有所有权。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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