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结一块绝育后怀孕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做了绝育手术,按常理一般不会第三怀孕。而绝育手术2年半后,却意料之外地被确定怀了孕。这到底是医院手术有误,还是另有缘由?觉得医院应为自己第三怀孕承担责任的韩女性,在做完人流手术后,将当初为自己做绝育手术的医院告上了法庭。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韩女性上诉,保持一审朝阳法院做出医院负担韩女性医疗、误工等成本共计514元的判决。
2000年5月31日,北京某医院为外地来京做家政服务工作的韩女性进行了输卵管绝育手术,并将切除的组织做了病理检验。一天后,病理检验报告确认未见病变。
2002年12月5日,韩女性在该医院经B超检查确定为宫内早孕,并于第二天支付494.3元进行了人工流产。术后,韩女性向其服务的顾客申请留职停薪1个月。
2003年3月,韩女性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因医院的绝育手术不成功,致使自己第三怀孕,对自己身体导致很大损害。故需要医院赔偿医疗、误工及精神抚慰金等成本共计3400余元,并赔礼道歉。医院则觉得,在对韩女性进行输卵管绝育手术时,严格根据医疗流程操作,病理诊断也证明没过错。同时,经检索资料表明,输卵管绝育术后,因血管丰富,再生能力强等缘由导致复孕的发生率在1.5-17.1‰,多发生在术后2-6年。且据有关规定自己推行的绝育术不是医疗事故,也非一般侵权,故不认可韩女性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韩女性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觉得,依据现有病历材料等证据,医院在对韩女性推行输卵管结扎术过程中,没违反操作流程。同意输卵管结扎术后复孕是现在医学上还很难防止的。韩女性坚持觉得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能提供充足证明,法院很难采信。且一审法院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及案件的实质状况,已确定医院承担韩女性因复孕产生的部分成本,韩女性上诉坚持其原诉请求,法院很难支持。一审法院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保持。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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