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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景文诉北京酒仙桥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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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文,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园林局工人,住北京朝阳区酒仙桥村54号。

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山,北京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酒仙桥医院,住所:北京朝阳区酒仙桥一街坊六号。

法定代表人陈*哲,任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邓*强,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英,女,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医务处干事,住该医院宿舍。

原告姚*文与被告北京酒仙桥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文及委托代理人王-宇、陆*山、被告酒仙桥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邓*强、高*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文诉称:2002年5月22日我在酒仙桥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做心脏介入手术。于同月28日出院。在住院期间,酒仙桥医院共收取我住院成本53133元。
2002年12月19日《京华时报》等报刊报道了酒仙桥医院在做心脏介入手术时将一次性用的导管重复用,北京卫生局认定在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间,酒仙桥医院重复用导管,用于对病人的心脏介入手术中,对酒仙桥医院进行了处罚。我正是在这一期间在酒仙桥医院进行了心脏介入手术,我与酒仙桥医院联系需要其告知在我手术中所用的心导管,不是二号管,但没结果。酒仙桥医院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病人不知情的状况下,欺瞒病人,重复用一次性导管,是对病人知情权和健康权的侵害。大家需要酒仙桥医院提供证据证明给我做心脏介入手术时用的是一次性导管,需要酒仙桥医院提供给我做心脏介入手术用的导管的购买手续、用程序和销毁的证据。现在,酒仙桥医院不可以证明给我做心脏介入手术用的是一次性导管。所以,我需要酒仙桥医院双倍赔偿我的医药费110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0元,共计150000元;诉讼费和律师费由酒仙桥医院承担。

被告酒仙桥医院辩称:2002年5月22日姚*文因典型急性心肌梗塞症状,经心电图检查为广泛心肌梗塞,并有糖尿病史2年。在家属赞同下,急诊做冠状动脉造影,进行扩张加支架术。术中应用1个导管、1个球囊、1个支架。术后患者恢复好,于5月28日出院。目前姚*文以媒体的公开报导为依据,诉至人民法院,以怀疑我院为其重复用了导引导管和冠脉球囊为理由,需要我院给予赔偿。我院觉得,姚*文的诉讼请求没事实依据,我院不可以赞同姚*文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我院依据北京卫生局转发的《卫生部关于重申加大一次性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的公告》,在我院范围内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纠,在检查中发现我院心内科确实存在少量复用冠脉球囊和引导导管现象,这种现象已经得到制止,我院对有关责任职员进行了严肃处置。姚*文用心导管的收费与病程记录相符,没有心导管复用问题,虽然大家没复用心导管,但从减轻患者经济负担,节省有限的医疗资源出发,这类器械是可以复用的。目前姚*文需要返还医疗费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没道理。大家觉得在姚*文病情危重的状况下,我院履行救死扶伤的医疗道德,挽救了姚*文的生命,而姚*文在没任何损害事实的首要条件下,在没证据证明我院存在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约定行为的状况下,指责我院违约并返还医疗成本的请求,我院不可以同意。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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