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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置由什么卫生行政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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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置的管辖方法包含两种: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属地管辖是指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同意理医疗事故争议方法。级别管辖是指当出现病人死亡、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辖,由其管辖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置。其中,此处所称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包含以下几种状况:1在省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病人死亡或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置申请时,应当在7日内移送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置;2在自治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病人死亡或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置申请时,应当在7日内移送到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置;

3 在直辖市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病人死亡或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置申请时.应当在7日内移送到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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