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致不孕 判赔试管育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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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江西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一块医疗事故案,被告遂川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邡某残疾生活补助费、人工试管婴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25.5万元。
邡某因结婚以后未孕,在遂川某医院被诊断为“慢性盆腔炎、双侧卵管伞端闭锁和继发性不孕症”。
27日,医院对邡某实行腹腔镜下输卵管整形造口通液手术。两天后医院告知邡某,其双侧输卵管伞端闭锁已治愈。事后邡某仍未怀孕,其后的三年时间里,邡某分别在湖南、广州等地治疗,但仍然未能怀孕。
1日,邡某第三到遂川某医院实行在硬膜外麻下行腹腔镜诊治术+双侧输卵管通液术,发现其左边输卵管缺失,只有长约3.5公分,没有明显壶部及伞端,右边输卵管阻塞没办法疏通。
6日,经市医掌握鉴别,医院首次手术操作缺点导致左边输卵管部分缺失,该医疗行为是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并建议病人尽快采取试管婴儿手段。同年十月,原告邡某将某医院诉至法院,需要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做试管婴儿成本等共计37.1万元。经江西法医掌握鉴别,做试管婴儿的成本为2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觉得,医院理应赔偿人工试管婴儿医疗成本。并按其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即赔偿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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