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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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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定义是什么

医疗损害赔偿是指病人及其亲属觉得医疗机构及其员工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导致病人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权益争议。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导致病人人身损害的事故。只须行为人的过错导致了别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限定这种损害的种类和程度。病人方只须觉得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侵有其生命、健康及财产等民事权益,并导致了损害事实,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类纠纷既包含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也包含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损害引起的民事赔偿。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医疗机构或其员工在主观上需要有过失。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含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可以预见而没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防止,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对病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医疗机构或其员工有违法违规行为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只包含法律法规与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含医疗单位内部拟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假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的行为没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操作流程、技术需要等,即便导致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不需要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病人导致人身损害后果。依据《条例》规定,并非诊疗过程中导致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是损害事实,而是需要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是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含:
1、导致病人死亡、重度残疾的;2、导致病人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使紧急功能障碍的;3、导致病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一般功能障碍的;4、导致病人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状况。同时第4条将它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别的人身损害,需要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华律网记者为你整理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是什么的内容。期望你知道更多的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内容。在实践中,假如遇见医疗事故的话,要正确的倡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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