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认识
在不一样的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一样的,其一,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明确规定,是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其二,对于事实了解较浅易的其他医疗纠纷案件,原告选择违约之诉的,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哪个倡导,哪个举证”,由倡导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病人个体的差异性,一般不可以将治疗成效作为合同的标的。
在现在国内民法体系中,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若干规定》中,也将医疗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界定为过错推定原则,上述立法本意,旨在平衡医患关系,保护病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预防片面加重医疗方的负担。对于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选择过错推定的侵权之诉明显有益于患方,但,不能否认的是,某些医疗纠纷当病人选择违约之诉时,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如此更有益于受害方权益的保护。对于此类案件则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哪个倡导,哪个举证”。其三,有些医疗纠纷中存在这种状况,由于病人学会着要紧的证据,假如发生争议,让医疗机构举证根本不可能,由于这类证据在病人出院之后总是已经带走,假如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病人拒不出示的话,医疗机构只能承担举证不可以的后果,随之而来的也只能是医疗机构的败诉。
1、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些状况
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因医疗行为以外是什么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机构与病人之间民事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讲解第四条第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没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此讲解颁布之后,不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均觉得只须是病人到医院就诊时与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纠纷,病人无需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即所有些证明责任均由医疗机构承担。此种是理解是片面地、错误地。病人到医院去就诊,除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服务民法典律关系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比如:
1、患者指责病历真假的问题。
2、患者在医院摔倒、财物失窃。
3、患者指责医院未尽注意义务。
4、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处分权等等普通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上述医患之间发生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诊疗技术行为所引发,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仍应根据“哪个倡导、哪个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所以,医患双方之间因医疗事故以外是什么原因所引发的非医疗行为所致使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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